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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周某某等赌博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1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30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曾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6年8月1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3月1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吉林省辽源市**县**镇**村**. 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3月1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曹某乙的辨认人胡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州市吴某某**镇**村**号家中,组织赌客陈某甲、曹某丙、陈某乙、戴某某、曹某丁、莫某甲、万某某、潘某某、莫某乙、曹某戊、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30余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父子负责抽头,参与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望风,参与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家属退回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丁、张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婧

代理检察员:李先民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乙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159********)、周某某(186********)现在居住地候审。

2、公安侦查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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