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院。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王亮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王亮受雇佣在本市江汉区**路**酒店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曹某某负责接待嫖客、收取嫖资,周某某负责接待嫖客、为卖淫人员发放嫖资提成、望风,王亮负责望风。6月2日晚10时许,民警在上述场所查获卖淫人员9人、嫖客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原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卢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文书;5.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王亮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王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王亮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王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王亮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一鸣
检察官助理:李鸿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王亮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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