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53********,汉族,初中文化,**煤矿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室,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曹某某听说可以请托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将临时工伪造成正式工,从而达到退休时领取更多养老金的目的。曹某某与妻子被告人向某某商量后,二人均同意请托他人办理向某某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同年4月,曹某某支付给余姓男子(身份不详)现金11000元好处费,隐瞒向某某系黄石市****印染厂临时工的真相,虚构向某某系该厂正式员工的事实,多次与余姓男子联系,并提供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手续需要的相关信息,伙同余姓男子伪造向某某的招收工人登记表、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于2007年6月办理了向某某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根据上述手续,向某某2013年10月退休,其从2013年10月至2019年2月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人民币121777.11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还人民币12177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调查笔录、向某某领取养老保险金统计表、银行账户流水、黄石市招收工人登记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湖北省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黄石市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处理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表、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档案)托管申请表、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黄石**局**动态登记卡、户口注销证明、保证书、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养老金人民币121777.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向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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