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16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同年8月1日本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衡阳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30日至7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16日至30日、自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史某某伙同他人,于2017年至2018年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等项目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书面协议,吸收公众资金。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史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 年3 月8 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史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中之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张某某等对被告人曹某某等的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据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史某某伙同他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成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史某某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8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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