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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庄**街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大街金昌**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2020年8月1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为承包工程,联系被告人卢某某帮助其在网上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向被告人卢某某提供了伪造证件所需照片。后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伪造了加盖河北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考核专用章、姓名为张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通过快递邮寄至被告人曹某某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大街金昌**号楼**单元**号的家中。2020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收取该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大街金昌**号楼**单元**号;

2.被告人卢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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