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6********,汉族,专科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户籍住址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地,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4********,汉族,小学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街**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1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及值班律师薛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日,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收购银行卡信息,黄某某、侯某甲、孙某甲、侯某乙按照曹某某的要求,将他们的八张银行卡和优盾、手机卡售于曹某某,并提供了身份信息,曹某某又转售于被告人华某某,华某某再售于他人,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经查,经曹某某、华某某贩卖的其中四张银行卡(户名为黄某某,账号为622203330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侯某甲,账号为6228480049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孙某甲,账号为6228480049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侯某乙,账号为6228480049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合计128万余元。2019年5月16日至6月1日,邹某某、吴某某等12人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谎称其涉嫌犯罪的方式骗取钱款,其中邹某某的46699元、吴某某的6398元、农某某的9995元、余某某的95800元、李某甲的13300元转入上述侯某甲账户,余某某的13800元、李某甲的19800元、孙某乙的32814元、李某乙的159700元、邢某某的50000元、程某某的15000元转入上述孙某甲账户,魏某某的40000元、韩某某的19100元、李某丙的15200元转入上述黄某某账户,以上金额合计537606元;陈某某和自称叫侯某甲的人通过微信聊天,后被以亲人生病为由骗取13000元,转入上述侯某甲账户。
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余某某、魏某某、邹某某、邢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振国
检察官助理:姬艳郡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华某某现在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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