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949号
被告人曹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2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8月许开始,利用微信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从中赚取介绍费。曹某某利用微信招揽卖淫女黄某甲、闫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卫某某、李某乙及微信昵称分别为“东某某”、“南某某”、“万某甲”的女子,通过业务介绍给嫖客,由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后,曹某某每次分得介绍费约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曹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1时许,介绍卖淫女黄某甲(16岁)到东莞市**街道**酒店**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100元;于2019年5月26日13时许,介绍黄某甲到南城街道步行街**酒楼**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300元。
2.曹某某于2019年5月8日16时许,介绍卖淫女闫某某到东莞市**酒店一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500元;于2019年5月15日22时许,介绍闫某某到东莞市东城街道**公寓一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700元。
3.曹某某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介绍卖淫女李某甲谊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共十多次,每次嫖资1000-1300元不等。
4.曹某某于2019年4月期间,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向嫖客提供性服务两次,嫖资分别为1300元、1000元。
5.曹某某于2019年5月8日晚上,介绍卖淫女李某乙到东莞市万江区**酒店房间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100元。
6.曹某某于2019年5月3日至5日期间,先后介绍卖淫女卫某某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共三次,每次嫖资1200-1500元不等。
7.曹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22时许,介绍卖淫女“东某某”到地点东莞市莞太路**号**商旅**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050元;于2019年5月25日23时许,介绍“东某某”到东莞市**酒店**店)**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200元;于2019年5月 26日23时许,介绍“东某某”到东莞市莞城区堑头路**酒店**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200元。
8.曹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3时许,介绍卖淫女“南某某”到东莞市高埗镇**住宿**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100元。
9.曹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0时许,介绍卖淫女“万琳娜”到东莞市南城区**酒店**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200元;于2019年5月27日14时许,介绍“万琳娜”到东莞市金鳖洲街**酒店**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300元;于2019年5月27日19时许,介绍“万琳娜”到东莞市滨江西路**酒店**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200元;于2019年5月27日22时许,介绍“万琳娜”到东莞市东宝路**酒店**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300元;于2019年5月28日3时许,介绍“万琳娜”到东莞市厚街镇**村**大厦**房为嫖客提供行为犯,嫖资为12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起,利用微信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从中赚取介绍费。刘某某利用微信招揽嫖客后,通过手下有卖淫女的经纪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安排卖淫女上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事后刘某某每次分得介绍费100元-300元不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刘某某于2019年4月7日19时许,微信联系曹某某后,介绍卖淫女“小某某”到东莞市厚街镇**广场***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200元,事后刘某某收到曹某某转账300元;于2019年5月7日22时40分许,微信联系曹某某后,介绍卖淫女“西某”到东莞厚街镇**酒店**房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1600元,事后刘某某收到曹某某转账300元。
2.刘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13时许,微信联系一名经纪(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后,介绍一名卖淫女到东莞市厚街镇**公馆**房,为微信昵称为“冀某某**水池转出来”的男子提供性服务,嫖资1000元,事后刘某某分得介绍费100元。
3.刘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15时许,微信联系一名经纪(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后,介绍卖淫女“娇某”到厚街镇**公馆**房,为微信昵称为“张某某不挑”的男子提供性服务,事后刘某某分得介绍费100元。
4.刘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1时许,微信联系一名经纪(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后,介绍卖淫女到东莞市厚街镇**公寓**房,为微信昵称为“严黄某乙”的男子提供性服务,事后刘某某分得介绍费100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到案经过、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黄某甲、闫某某、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乙、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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