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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嫖娼,于2017年10月1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被长沙县公安局罚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其购买的一台银灰色非法改装现代车标的套牌商务车(套用湘******车牌)非法加装塑料油桶、油枪及计量表,雇请被告人刘某某为驾驶员,多次购进车用柴油,运至湖南省长沙县**镇**工地和**停车场进行贩卖。

2020年4月1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银灰色现代车标的套牌商务车运输柴油沿长沙县**镇**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绕城高速桥下路段时,被长沙县交警大队黄兴中队民警查获。后在被告人刘某某的通知下,被告人曹某某赶至现场。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黄某某、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均系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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