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乖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住**乡**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初中文化,电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小组**号,现住寻某某**镇**湾**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2点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寻某某**乡**村自己家中一楼房间内,开设“钓虾公”(一种赌博方式)的赌博场所,由其负责摇骰子,雇请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收赔钱,招揽村民范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刘某甲等20余人参与赌博。当日下午3点30分许,寻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捣毁该赌博场所。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主动到寻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1810元、赌具一副,包含虾公布一张、碗碟一副、骰子两个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彭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6.辨认笔录;7. 电子证据: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坐庄,采用“钓虾公”方式,招揽群众,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玉盘
检察官助理:黄杏园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赌资1810元、赌具一副(包含虾公布一张、碗碟一副、骰子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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