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0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冯某某涉嫌抢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淘宝”网上发现有人代卖苹果手机的信息,曹某某通过电话与卖方武某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在滦镇明德学院门口见面交易,当日18时许,曹某某驾驶一辆陕A****X黑色轿车并约其朋友被告人冯某某一同准备到滦镇明德学院买手机,在去往途中,二人产生了抢夺想法。在明德学院门口,曹某某、冯某某见到交易人武某某及其同学杜某某,几人上车谈价,曹某某认为手机价格偏高,交易未成功,武某某遂将手机拿走离开。此后,曹某某、冯某某驾车并未远离,二人心生歹念预谋抢夺武某某的手机,于是曹某某再次电话将武某某找来佯装要买手机。在明德学院门口附近的大路边,曹某某二人见到武某某,曹某某没有让武某某上车,将车调头面向东,车辆不熄火,曹某某从武某某手中接过手机,并假意让冯某某准备付钱,此时,曹某某乘武某某不备突然启动车辆驾车逃离现场将手机抢走。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被追回,经评估价值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5、证人证言;6、被告人户籍证明;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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