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何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皖*****号运输船船主,现住安徽省**公司**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皖******号运输船船主,现住安徽省**县**乡**村**组。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1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21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市**区**村**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4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重报至本院。2020年9月2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徐某某(已判刑)负责的******号采砂船在长江流域**一带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无证擅自采砂,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16)409号”文件规定,上述长江水域为禁采区。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明知******号采砂船系非法采砂,仍利用自己的运输船配合采砂船盗采江砂。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令*****号运输船与******号采砂船配合,在**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9000吨,价值205800元,非法获利72100元;

2、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令*****号运输船与******号采砂船配合,在**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5000吨,价值83000元,非法获利32000元;

3、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租用运输船与******号采砂船配合,在**一带的长江水域盗采江砂5500吨,价值77200元,非法获利19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分别扣押了被告人周某某72100元、曹某某32000元、何某某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水利部“水建管(2016)409号”文件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及同案犯赵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采矿,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其违法所得均应该予以追缴;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王昆阳

2020年1125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均在家候审。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