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镇**路**号**栋**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X2****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392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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