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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前科,系甘肃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六号**号,现住甘肃省高台县**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园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园林街9号(金塔县中医院)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14mg/100ml。

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曹某在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曹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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