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93********,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湾**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典居在陕西省西安市**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路**号**号楼**单元 **室。被告人曹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四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曹某甲在明知所使用的“FX-DAY SERVER”外汇交易平台中的数据可以人为修改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曹某甲联系被告人曹某乙、张某某寻找投资人至该平台投资,并许诺根据投资人的亏损额给予高额回报。当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所工作的外汇、期货公司提供的微信名单添加顾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冒充“大老板”,通过感情联络,诱使顾某某于同年5月将人民币8万元交付给其,用至该平台进行外汇投资。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款中的人民币3万元占为己有,将余款人民币5万元交至被告人李某某处,并通过被告人曹某甲、李某某将顾某某在平台内投资的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0万元,制造顾某某投资款已全部进入平台的假象。同月25日,顾某某提出欲退出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经与被告人曹某乙、曹某甲计议,指导顾某某在次日20:40时许在该平台购买相关产品,并通知被告人李某某修改数据,使得顾某某在同日21:30时许在账户内的资金跌至人民币7000余元。后因顾某某察觉,为避免事情败露,四被告人于同月27日退给顾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曹某乙、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曹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四被告人共同退还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张某某手机各1部,均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系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现均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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