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曹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331号1号楼3单元8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东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黄楼东村99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曹某、黄某在商丘市梁园区麻雀酒吧,因送朱某回家一事对辛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辛某某外伤致右胸6、7、8前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证人朱某的证言;3、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黄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黄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黄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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