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古蔺县**镇**村**号。2018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红岭镇高某某3组24号。2018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伙同同案人 “凤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事宜后,于2019年1月9日20时许,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某某村“添福家具”附近,盗窃到被害人纪林某某停放于“添福家具”附近的一辆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扣押在案。
二、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伙同同案人“凤某某”经预谋盗窃事宜后,于2019年1月9日21时许,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及之前在“添福家具”附近盗窃来的黑色电动车,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园35幢楼下,盗窃被害人纪某某玉停放于该楼下的一辆黄色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员详细信息,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涉案赃物照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3.被害人纪某某玉、纪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李某乙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XX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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