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9号楼1单元1225室。2015年1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曹*去安定区西河村女友贾**的出租屋中找贾**,曹*临走的时候将一把铁质扳手带在身上,到了出租屋外,曹*敲门后无人开门,于是曹*将出租屋的窗户从外面打开,看见床上躺着两个人,曹*便越窗进入出租屋,发现贾**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陈*)睡在一起,曹*一气之下,掏出带在身上的扳手朝着陈*的脸部击打了四、五下,之后曹*打电话叫张*(另案处理)过来帮忙。在曹*等待张*到达的期间,陈*穿好衣服试图夺下曹*手中的扳手,但始终未能夺下。几分钟后张*和其女友王*来至出租屋,张*来之后在陈*的腹部踏了一脚,陈*便双手抱头蹲在墙根,张*又在贾**的脸上搧了一巴掌,接着张*又顺手拿起地上的框架为铁质的凳子将陈*击打了七、八下,接着张*和曹*在陈*的全身上下拳打脚踢。在出租屋内打完后,曹*和张*又将陈*拉至院子外面的巷道里继续进行殴打,同时,曹*和张*指使王*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张**到达后在陈*的腿部踢了一脚,将陈*踢倒在地,接着张**在陈*的脸上捣了几拳、搧了几巴掌,然后曹*、张*、张**三人继续在陈*的全身上下拳打脚踢。接着,贾**感觉身体不适,于是曹*扶着贾**准备去医院,同时,张**叫陈*到出租屋中把脸上的血迹洗干净,曹*和贾**走到安定区解放路海星宾馆附近的时候,贾**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于是他们两人也回到了出租屋中。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因被告人张**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莹安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张**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