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巷**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告人曹某曾因诈骗,于2016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8月30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2月25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2月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1月30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多次至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等地,采取强行开锁的方式或趁车钥匙未拔之机,盗窃电动车四辆,合计价值人民币711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曹某至徐州市云龙区天桥市场北首20号楼楼下,盗窃牛某某的绿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曹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三期B座门口,盗窃谢某某的黑色欧派牌琥珀二代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50元。
3.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曹某至徐州市泉山区金鹰二店东门路边,盗窃刘某某的蓝色欧派牌K5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00元。
4.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曹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三期海澜之家店门口,盗窃李某某的粉红色欧派牌爱神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6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车辆照片、发还清单、被盗车辆购买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绍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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