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室,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2007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第十二大道一号德邦物流仓库内,盗窃一箱共计1000个美丽刻牌口罩(价值人民币1,600元),公安机关在曹某住处依法扣押 228只口罩并依法返还被害人,其余口罩被其卖掉,赃款被其挥霍,现曹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曹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口罩五盒;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条、扣押、返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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