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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街**便捷酒店附近,将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550元。

2、2020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街**公寓酒店楼下,将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龙某某通过他人的微信转账支付毒资550元。

3、2020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街**公寓**房,将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龙某某支付现金400元。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11小包,共计2.13克。经鉴定,被查获的11小包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毒品称重照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立功情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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