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李某甲传播性病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曹某某,别名“曹玉”,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镇**村**组,暂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号。2019年7月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镇**村**岭**号,暂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联建房**幢**室。2016年8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年5月3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经丽水疾控中心确诊艾滋病检测结果为阳性,曹某某及其当时的男友李某甲均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向雷某某、罗某某等人卖淫共计194次,非法获利14151元。2019年11月20日,曹某某在向雷某某、罗某某提供性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曹某某卖淫,仍帮助曹某某先后租下**街道**弄**号及**街道**街**号出租房,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曹某某用于收取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曹某某HIV检测报告、龙泉市疾控中心检验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周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罗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勘验检查记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李某甲明知曹某某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为其卖淫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晶

检察官助理 吴亚琦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