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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星星容留他人吸毒、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曹星星,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村**号。2017年2月因盗窃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4月因盗窃被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星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星星来到本市经开区凤城七路中段南侧的“星魂电竞网吧”,进入网吧后转了一圈,发现电脑前被害人麻某某在睡觉,其小米mix2手机放在旁边正在充电,遂趁被害人沉睡之际,将该手机盗走,并在本市新城区案板街附近将手机变卖,得赃款300元。经认定,被盗小米手机市场价格为600元。

2019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曹星星窜至本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西安工业大学附近,顺着沿街商铺寻找盗窃目标。11时48分许,被告人曹星星发现被害人朱某某手机放在“姥味道大锅台”店内吧台处,遂趁店内无人之际,将手机盗走,后在本市新城区案板街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经认定,被盗VIVO手机在2019年9月29日价值256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曹星星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定、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价格认定书;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7、户籍信息及累犯证明;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星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星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星星具有累犯、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提出对被告人曹星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亚芳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曹星星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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