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公诉刑诉〔2017〕21号
被告人曹某,(绰号“疯爷”“疯子”“小老头”,化名李某某、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路**号**幢**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宿舍。因吸毒,于2000年6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五个月;因吸毒,于2004年5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4年11月16日被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2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6月22日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6月22日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某某,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曹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曹某在巴中市恩阳区置信逸都花园工地务工期间,先后7次采取顺丰速运快递运输的方式,分别向河北省邢台市、河南省郑州市、北京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辽宁省大连市、山西省太原市、上海市等地的吸毒网友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田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90.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7克,并从曹某住处查获其所有的甲基苯丙胺57.26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顺丰速运快递营业点,采取顺丰速运快递运输的方式,以6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收件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社区80号楼)出售甲基苯丙胺49克。后公安机关将委托代收的孙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49克。
2.2017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顺丰速运快递营业点,采取顺丰速运快递运输的方式,以8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收件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白沙镇恒迪快捷宾馆)出售甲基苯丙胺94.76克,并收到王某某支付的毒资2900元。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94.76克。
3.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顺丰速运快递营业点,采取顺丰速运快递运输的方式,以16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某向赵某某(收件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巴庄子路京天明天酒店)出售甲基苯丙胺9.33克,并收到赵某某支付的毒资1000元。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9.33克。
4.2017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顺丰速运快递营业点,采取顺丰速运快递运输的方式,向董某某及其男友张某某(收件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达连河镇大伊凯林)出售甲基苯丙胺9.38克。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9.38克。
5.2017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顺丰速运快递营业点,采取顺丰速运快递运输的方式,以300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化名吴某某,收件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亿锋广场)出售甲基苯丙胺29.41克,并收到田某某支付的毒资3000元。后公安机关将委托代收的王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29.41克。
6.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顺丰速运快递营业点,采取顺丰速运快递运输的方式,以7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收件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安路108号)出售甲基苯丙胺49.7克。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49.7克。
7.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顺丰速运快递营业点,采取顺丰速运快递运输的方式,向“陈某某”(收件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彭越浦路800弄8号202)出售甲基苯丙胺48.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7克。后上述甲基苯丙胺在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8.2017年3月24日15时许,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在巴中市恩阳区顶峰宾馆268房间曹某处,查获其所有的甲基苯丙胺54.64克。
9.2017年5月14日10时许,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对巴中市恩阳区曾家坝置信逸都花园建筑工地曹某居住的板房进行搜查,查获其所有的甲基苯丙胺2.62克。
二、赖某某、曹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与赖某某商议后,赖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路**号**栋**单元**号住处,以3200元的价格,向曹某出售甲基苯丙胺42.72克,并从中获利700元。次日,曹某携带甲基苯丙胺至巴中市恩阳区**路收费站时,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将其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42.72克。
2.2017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处,以6700元的价格,向曹某出售两袋甲基苯丙胺共计91.03克,并从中获利1700元。后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在曹某协助配合下,在成都市新希望路将赖某某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91.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手机、袜子等物证;2.户籍证明、顺丰快递单、顺丰快递单号信息、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相关证人证言;4.被告人曹某、赖某某供述和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称重、抽样送检等笔录;7.抓获视频、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及销售、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33.34克,并查获其所有的甲基苯丙胺57.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33.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其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重大立功,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钢
2017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赖某某现羁押在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八册。
3.有关涉案毒品、手机、袜子扣押在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
4.同录光盘,抓获、检查、搜查、扣押、称重光盘共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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