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3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号。因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解回重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詹某某、陈某甲、林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合伙在临海市**镇**村茶山搭建场地非法制作麻黄碱。詹某某出资45万元人民币(下币同)、陈某甲出资45万元、林某某出资50万元,由詹某某交给被告人曹某某与胡某某购买原材料,并商定由胡某某、曹某某一方组织生产人员并提供生产技术。被告人曹某某通过“老芋头”购买了制毒原材料及制作技术后,与胡某某等人纠集了简某某等人非法制作麻黄碱,后经多次生产未能制造成功。为防止非法制作麻黄碱事情败露,被告人曹某某与詹某某、陈某甲、林某某等人联系车辆将原材料运送至临海市**镇**村隐藏,詹某某、陈某甲、林某某三人商定由詹某某出面处理该制毒原材料。
2018年6月许,詹某某欲将原材料出售,遂让李某甲找杨某某帮忙联系会制作麻黄碱的福建朋友收购原材料,杨某某遂帮詹某某与沈某某、郑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牵线。后詹某某与李某乙、沈某某等人计划合伙在临海市**镇**村荒山上(杜某某养猪场附近)制作麻黄碱,2018年年底,双方因为场地问题未能落实合作,詹某某遂将原材料作价60万元出售给李某乙等人,后李某乙到临海将55万元现金交给詹某某,并将部分原材料从**镇**村运走,剩下22桶密封不严的原材料准备重新装罐后再运输。
2019年4月15日,李某乙等人利用詹某某处购买的原材料非法制作麻黄碱的过程中被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现场扣押到多桶制毒原材料,并在沈某某位于福建省长汀县**镇家中扣押到由李某乙存放在该处的制毒原材料。2019年5月10日,临海市公安局在**镇**村“**彩灯厂”现场扣押到多桶制毒原材料。经称重及鉴定,临海市永丰镇周家岙村所查获物品中,含甲苯液体重量24公斤至171公斤不等,甲苯含量14.3%至85.8%不等;沈某某家中所查获的物品中,含溴代苯丙酮液体重量37.05公斤至151.05公斤不等,溴代苯丙酮含量47.6%至60%不等;江西省上高县所查获物品中,含甲卡西酮液体重量21.2公斤至59.4公斤不等,甲卡西酮含量17.44%至27.13%不等;含麻黄碱液体重量37公斤至81.65公斤不等,麻黄碱含量0.41%至36.76%不等;含苯丙酮液体重量19.4公斤至266.53公斤不等,苯丙酮含量0.42%至0.85%不等;含溴代苯丙酮液体重量228.18公斤至266.53公斤不等,溴代苯丙酮含量5.94%至6.63%不等。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监狱被解回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华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人员胡某某、魏某某、赖某某、简某某、林某某、陈某甲、詹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沈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称重、指认、取样照片、称重说明、称重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法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韩杰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卷外证据材料二百一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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