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曹某某,别名:丢丢阿汝,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1********,普米族,初中文化,丽江**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家住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大理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丁小丽、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委托曹某兰将一包裹由丁小丽某某(不起诉)在邮寄茶盘时一并寄往山东省淄博市,次日该包裹被大理州公安局机场分局查获,经检查,包裹中有疑似野生动物肢体一只,经鉴定,该疑似野生动物肢体来源于食肉目猫科豹属虎的左后肢骨骼。虎为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人民币贰拾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远铭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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