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曹志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公寓**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志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距上次大约七八天左右),被告人曹志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018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从中余利。
201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从中余利。
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从中余利。
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座**楼**单元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1克,又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0.1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2018年9月末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在绥化市北林区**路(**路)**店街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曹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从中余利。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曹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2克,又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卖给程某某。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曹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约0.3克,又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梁某某。
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约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从中余利。
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公寓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约0.2克,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从中余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单、微信注册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六份、
2.证人程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智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曹志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志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志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志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