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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志军、范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曹志军,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平谷区**委员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志军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曹志军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9年6月间,为给非京籍人员广某某、胡某甲、高某某、胡某乙、崔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牛某某、路某某、潘某某、孙某某、赵某甲、张某乙、杜某某、赵某乙、曹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张某丙、申某某、付某某、郭某某、张某丁、冯某某、任某某、关某某等非京籍人员办理进京落户,被告人曹志军利用闫某某、张某丙(已判刑)等人的京籍身份,将伪造证件、印章需要的材料及信息、自行制作的证明材料等文件邮寄给被告人范某某、时某某(在逃)、吴某某(在逃),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51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7枚、事业单位印章5枚,伪造结婚申请表、无业证明、死亡证明、在(借)读证明等带有印章的文件50余份。被告人曹志军共获利人民币230余万元以及油画一幅、烟、酒、煤炭等物品。

被告人曹志军于2019年6月23日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结婚证3个、离婚证1个、出生医学证明封皮1个、出生医学证明12张、印章7枚、山水画1幅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及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涉案财物移交清单、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表、无业证明、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在(借)读证明、银行转账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胡某甲、胡某丙、刘某某、徐某某、王某丙、张某丁、温某某、广某某、高某某、赵某丙、胡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志军、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15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志军、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志军、范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志军、范某某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曹志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志军、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革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志军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2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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