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曾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8年10月2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7年9月2日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2月9日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尤志良,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2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0年7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14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0月24日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街**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5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侍某某(绰号“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4********,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2********,汉族,文盲,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尤志良、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合德镇、经济开发区境内聚众赌博10次,抽头获利计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其中,被告人丁某某为赌博寻找场所10次、安排棚车10次,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尤志良抽头10次,非法获利5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站岗10次,非法获利5000元;被告人侍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10次,非法获利28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4次,非法获利800元;被告人成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3次,非法获利600元;被告人候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3次,非法获利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候某某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候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2.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候某某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候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候某某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候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4.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5.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6.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7.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8.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成某某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成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9.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成某某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200元;被告人成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10.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成某某家中,组织王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负责为赌博寻找场所、安排棚车,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尤志良负责抽头,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站岗,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200元;被告人成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获利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尤志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退出赃款;被告人曹某某、尤志良、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顾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尤志良、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尤志良、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尤志良、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尤志良、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尤志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尤志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以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尤志良、陈某甲、侍某某、陈某乙、成某某、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冬梅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尤志良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538057****);被告人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联系方式:1377018****);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联系方式:136451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联系方式:1302348****);被告人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51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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