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公司宿舍。2014年12月2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13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5月9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9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9月3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4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7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位于本县**镇**港航**住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何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皮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皮某某在曹某某的住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在曹某某的住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在曹某某的住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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