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曹德文,绰号:哨牙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于2011年12月12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德文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因被害人曹某甲不向被告人曹德文交纳运输桉木贩卖“所需缴交”的保护费,被告人曹德文便伙同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湴镇村委会中村72号小卖部门前,殴打被害人曹某甲及其妻子林某某,并再次威胁曹某甲尽快交保护费。
2014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德文来到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曹某甲家门前,勒索得曹某甲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曹德文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德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曹德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曹德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敲诈勒索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德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8月28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曹德文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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