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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开阳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曹开阳,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2016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开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开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曹开阳在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往红色旅游线的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操某某贩卖了疑似毒品“麻果”3颗(既遂),总净重0.31克。同日17时许,被告人曹开阳在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沙河街沙河小学附近,欲再次向操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并被查获了其在逃跑过程中丢弃的用于交易的疑似毒品“麻果”5颗(未遂),总净重0.48克。后经对上述两次贩卖的“麻果”进行分别取样送检,鉴定机构从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侦讯中,被告人曹开阳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通话记录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辨认笔录;3.毒品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被告人曹开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开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开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开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开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开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毅明

2021年02月0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开阳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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