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采用箱包藏毒的方式从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市,在云南省景洪市**宾馆**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803.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803.37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官公司鉴字第D982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