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857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出版社储运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荣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集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永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集团**,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刘荣某、王永涛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3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伙同被告人刘荣某于2018年6月至8月9日间,盗窃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的**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8次并运出销售,销赃金额共计53926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永涛在上述期间内,伙同被告人曹某、被告人刘荣某4次盗窃上述公司图书并销售,销赃金额共计439260元人民币。被告人曹某、被告人刘荣某于2018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永涛于2018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刘荣某、王永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交易记录截屏及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刘荣某、王永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燕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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