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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202079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牛脚],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进某某******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7月17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进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4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至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进某某**乡**场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进某某**镇**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洪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商议后在进某某民和镇古塘村委会下马塘附近一废弃民房前面空地上以玩“三十二张”扑克牌的形式聚众赌博,现场参赌人员达三十余人。曹某某、付某某均在现场管事、维持秩序,付某某还在赌场上“坐花”(参赌)撑场子,被告人曹某某在赌场上收取“斗子钱”,被告人洪某某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吴某某为赌场望风。

被告人付某某、洪某某、吴某某于案发时在赌博现场被进某某警方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向进某某警方投案;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3月4日被进某某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余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曹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非法开设赌场并抽头营利,被告人曹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积极帮助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曹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曹某某、洪某某、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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