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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59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0月29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曹某某借口其认识房管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以托人找关系低价购买公租房,骗取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信任,后陈某某、宋某某陆续收取多名被害人的钱款交给曹某某帮忙购买公租房,曹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实际帮被害人申请购买公租房,而是将所得钱款挥霍一空。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曹某某共收到陈某某、宋某某的钱款为人民币372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收条、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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