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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39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2012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5月8日因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7年7月1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8年9月25日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曹某某窜至合肥市新站区怀远路与东方大道交口**民房附近,见院子没有大门,曹某某便一个房间一个房间的推门,至二楼楼梯左手边第一间,门被推开了,于是曹某某便从该屋西北角的桌子上的一个钱包内偷走一张银行卡。次日,被告人曹某某去庐阳区阜阳路与濉溪路交口工商银行ATM机跨行取款,分三次共取走卡内现金2900元;其中2800元赃款被曹某某转存至自己的银行卡内,另外100元其用于生活开销。

被害人收到银行短信取款提示后,发现银行卡被盗随即报警,2020年7月14日,庐阳分局民警在合肥市新站区维信诺工地内抓获被告人曹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朋友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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