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18〕33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6月4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7年、1991年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于1999年12月4日被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3年1月3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7月24日、2014年9月11日分别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于2017年7月1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17日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在盐城市亭湖区、城南新区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动三轮车、电动车、白酒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04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20日夜,被告人曹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窃得被害人仇某某宗申牌皮卡4-150型绿色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5872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2.2018年2月24日夜,被告人曹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车库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金雷豹迅雷型红色二轮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1993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3.2018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盐城市城南新区**街道办事处**路**大酒店,窃得被害人征某某中华香烟(硬)6包、苏烟(红杉树)1包、五星级浓香型百年迎驾牌白酒30瓶、四星级典藏浓香型百年迎驾牌白酒18瓶、四星级浓香型百年迎驾白酒12瓶、洋河天之蓝绵柔型白酒21瓶、牛栏山浓香型白酒6瓶、对开国缘柔雅型白酒3瓶及鱼、虾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605元。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因其暂住处发现赃物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窃物品物证照片

2.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曹某甲、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仇某某、张某某、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8.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人民币5850元、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