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曹某某(小名小宝,男,195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1223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92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1月9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与一老乡至慈溪市天元镇天元村(现周巷镇天元村)寻租房屋,在被害人乔某某的暂住房敲门问询时与乔某某发生争执。曹某某遂怀恨在心,在附近纠集了老乡田某甲、杨某甲(均已判刑)、朱某某(绰号“朱三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毛某某”、“红军”等约十人(均在逃),于当晚18时30分许返回乔某某的暂住房实施报复。曹某某指认乔某某后,众人采用拳打脚踢、砖头砸等手段围殴、追打乔某某。被害人黄某某(系乔某某的妻弟,殁年27周岁)上前帮助乔某某,亦遭上述人员围殴。在此过程中,田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死黄某某,刺伤乔某某背部二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乔某某外伤致背部遗留瘢痕单个长度在1厘米以上,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27日,在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民警劝说下,被告人曹某某到该所投案,但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黄飞鸽、丰某某、刘某丙、尤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田某乙、杨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犯田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敏

2020年4月15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其他材料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