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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增发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曹增发,男,1982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号,因盗窃于2011年10月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增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曹增发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金华市浦江县、义乌市等地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1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曹增发至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镇**园区**锁业宿舍楼**室,采用螺丝刀、菜刀等工具撬开挂锁进入室内,趁该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室内床上枕头下的一只红色oppoA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5元)和3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事后被告人曹增发将盗得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其个人挥霍;

2.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曹增发因要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箱包公司上班便住进了该公司位于余杭区**镇**塘*号宿舍楼的三楼,同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曹增发趁舍友上班未在宿舍且宿舍内再无他人之际,将舍友即被害人董某某放于宿舍中的一只白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300元人民币现金、一件黑色风衣(无法估价)、一件绿色特步外套(无法估价)和一个充电宝(无法估价)等财物盗走,又将隔壁宿舍内即被害人付某某放于宿舍内床边的一双安踏球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元)、一个电热水壶(无法估价)盗走,事后被告人曹增发将被盗物品丢弃,盗得300元人民币现金被其个人挥霍;

3.2019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曹增发至义乌市**街道**大道*号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室,溜门入室,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没有防备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于床上枕头边一只星云渐变色OPPOR1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事后被告人曹增发将该手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个人挥霍。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曹增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盒子照片及发票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淘宝购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增发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增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增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增发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增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增发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增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莎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增发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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