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鸿荣,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院**栋**楼**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曹堃,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被告人卢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曹盖,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唐中国,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5********,汉族,专科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县**镇**道**幢**单元**楼**号。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宜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县**乡**路**号附**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村**路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号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鸿荣、曹堃、卢某、曹盖、唐中国、杨某甲、曾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盖、曹堃、唐中国、杨某甲、何某某、曾某某、曹某某等七人与被告人彭鸿荣、卢某、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六人在崇州市三川绿园农家乐聚餐吃饭。吃完晚饭后,何某某驾驶其蓝色宝马车搭乘曹堃、唐中国、杨某甲返回成都。蒋某某、王某某驾驶凯迪拉克车返回市区上南街中医院附近住处。
在曹堃等人离开后,继续在三川绿园农家乐喝酒吃饭的曹盖与彭鸿荣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与彭鸿荣一方的卢某等人便上前帮助彭鸿荣抓扯曹盖,后经现场人员劝离。随后,李某某开着宝马X3搭乘彭鸿荣、卢某、杨某乙离开,回到市区上南街。
发生拉扯后,曹盖自认受了气,想让对方服软给自己道歉,便给其曹堃联系,称自己及其怀孕的女友被彭鸿荣殴打。曹堃等人开了电话免提知晓情况后便返回崇州,途中唐中国打电话给正回上南街的彭鸿荣威胁道:“曹盖说卢某打了他女友,现在把他们交出来,哪只手打的就砍哪只手”,并相约在上南街中医院附近将事情说清楚。曹堃等人在崇州高速路口与曹盖等人汇合后,曹盖、曹堃、唐中国、杨某甲、何某某、曾某某、曹某某七人便分乘汽车一同前往上南街中医院附近。
与此同时,和彭鸿荣同乘的卢某听到威胁语言后,便给王某某联系称有人要砍自己,让王某某将家里的菜刀带上。彭鸿荣、卢某、李某某、杨某乙先到达中医院附近,王某某、蒋某某随后汇合,其中卢某持菜刀,王某某持铁锤,李某某持木条。因害怕被被监控拍下,彭鸿荣提议到街对面等对方。
曹堃等七人到达现场后,唐中国、曾某某便从曹盖的奥迪A7车后备箱分别拿了棒球棍和高尔夫球棍各一支,何某某从其车上拿了一瓶辣椒水喷雾。唐中国等人、彭鸿荣等人双方见面后,便分别从街道两边相向聚集,在街中央殴打起来。由于曹堃腿脚不便在旁说道:“把卢某弄过来,弄死他”。在斗殴过程中,唐中国先持棒球棍向彭鸿荣一方冲击并挥舞,何某某持辣椒水喷雾向彭鸿荣等人喷发,曾某某、杨某甲先后使用高尔夫球棍殴打对方;卢某使用菜刀将唐中国、杨某甲、曾某某、曹某某不同程度砍伤,李某某使用木条殴打,蒋某某使用衣服抽打,王某某使用铁锤挥舞,杨某乙冲上前去参与殴打时被何某某用辣椒水喷跑。后经鉴定,唐中国头部被砍伤构成轻伤二级;曹某某左手被砍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甲、曾某某所受损伤较轻未作鉴定。
斗殴过程持续几分钟后双方逃离现场,杨某甲、曹堃等人将棒球棍、高尔夫球棍拾拣放置在何某某汽车后备箱随车带走后扔弃,并将唐中国、曹某某等人送医救治,喷雾剂被何某某扔在垃圾桶内;卢某在逃离途径温江时将菜刀扔弃。
案发当晚,民警接警后在四川省人民医院ICU病房外,挡获曹堃、杨某甲、唐中国、曹某某;在崇州市中医院附近挡获曾某某;2019年7月15日,彭鸿荣、卢某、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到崇庆路派出所自动投案。2019年8月7日,何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崇庆路派出所自动投案。2019年8月13日,曹盖到崇庆路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鸿荣、曹堃、卢某、曹盖、唐中国、杨某甲、曾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两人轻伤,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鸿荣、卢某、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甲、何某某、曹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磊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鸿荣、卢某、曹盖、杨某甲、曾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被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曹堃、唐中国、曹某某、何某某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曹堃、唐中国、彭鸿荣、卢某、王某某、杨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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