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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诈骗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郴州市**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以有关系可以帮助他人申请廉租房及合伙承包绿化工程为由,在资兴市内骗取陈某甲、陈某乙和两人介绍的10名被害人20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曹某对陈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廉租房,于是陈某甲要曹某帮其兄被害人陈某乙办理一套,后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电视开户费、房租及物业费等名义,骗取陈某乙人民币15129元。

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曹某谎称在资兴市鲤鱼江大桥附近有一个绿化工程,要被害人陈某乙和陈某甲一起出资承包这个工程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18000元、陈某乙20000元。

2.2017年4月左右,被害人胡某某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电视开户费、房租及物业费等名义,骗取胡某某人民币13984元。

3.2017年4月左右,被害人罗某某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等名义,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1404元。

4.2017年5月左右,被害人陈某丙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电视开户费、房租及物业费等名义,骗取陈某丙人民币27764元。2018年11月份,陈某丙见廉租房未申请下来,遂要求曹某退还了指标费20000元钱(其中陈某甲退了1万元、曹某退了1万元)。2019年1月,曹某伪造了一本资兴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证给陈某丙,陈某丙又交了10000元钱指标费及1404元房租及物业费给曹某。曹某共计骗取陈某丙人民币19168元钱。

5.2017年5月左右,被害人陈某丁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开户费、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等名义,骗取陈某丁人民币15388元。

6.2018年4月,被害人黄某甲通过陈某甲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等名义,骗取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几个月后,黄某甲见廉租房仍没有消息,遂要求曹某通过陈某甲将20000元钱指标费退给黄某甲。2019年4月左右,曹某骗黄某甲说有一套装修好的廉租房,如果要的话,就赶紧交指标费。于是黄某甲将10000元钱指标费交给曹某。曹某共计骗取黄某甲人民币10000元钱。

7.2018年12月,被害人陈某戊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开户费、房租及物业费等名义,骗取陈某戊人民币13984元。

8.2019年1月,被害刘某甲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开户费、房租及物业费等名义,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3984元。

9.2019年2月,被害人盘某某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开户费、房租及物业费等名义,骗取盘某某人民币18984元钱。

10.2019年3月,被害人欧某某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等为由,骗取欧某某人民币14000元。

11.2019年5月,被害人黄某乙通过陈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曹某以收取房屋指标费名义,骗取黄某乙人民币9000元。

二、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曹某在郴州市对被害人廖某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廉租房,并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开户费、房租及物业费等名义,骗取廖某某人民币11454元。

三、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以可以帮助他人申请廉租房为由,在郴州市内骗取史某某、刘某乙和两人介绍的19名被害人58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曹某对被害人史某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廉租房,并以收取房屋指标费、水电开户费、房租及物业费等名义,骗取史某某人民币3984元。

2.2018年5月,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8000元。

3.2018年5月,被害人曾某甲通过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曾某甲人民币38000元。

4.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水电开户费、物业费等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7984元。

5.2018年6月,被害人段某某通过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段某某人民币20000元。

6.2018年7月,被害人雷某甲通过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物业费、水电开户费等名义,骗取雷某甲人民币29388元。

7.2018年7月,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刘某乙人民币24000元。

8.2018年7月,被害人曾某乙通过刘某乙、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和物业费的名义,骗取曾某乙人民币25404元。

9.2018年7月,被害人曾某丙通过刘某乙、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和物业费的名义,骗取曾某丙人民币25404元。

10.2018年8月,被害人邓某甲通过刘某乙、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和物业费的名义,骗取邓某甲人民币25404元。

11.2018年8月,被害人谭某某通过刘某乙、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和物业费的名义,骗取谭某某人民币25404元。

12.2018年8月,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刘某乙、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和物业费的名义,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5404元。

13.2018年8月,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刘某乙、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和物业费的名义,骗取李某乙人民币25404元。

14.2018年8月,被害人刘某丙通过刘某乙、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刘某丙人民币24000元。

15.2018年11月,被害人雷某乙通过刘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雷某乙人民币30000元。

16.2019年2月,被害人刘某丁通过刘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刘某丁人民币30000元。

17.2019年2月,被害人黄某丙通过刘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黄某丙人民币30000元。

18.2019年3月,被害人邱某某通过史某某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邱某某人民币24000元。

19.2019年4月,被害人阳某某通过刘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阳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2019年4月,被害人刘某戊通过刘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刘某戊人民币30000元。

21.2019年4月,被害人欧阳某某通过刘某乙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欧阳某某人民币30000元。

    四、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曹某以可以帮助他人申请廉租房为由,在郴州市内骗取黄某丁、黄某戊及黄某戊介绍的6名被害人21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曹某对被害人黄某丁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廉租房,并以收取房屋指标费等名义,骗取黄某丁人民币15000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曹某对被害人黄某戊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廉租房,并以收取房屋指标费等名义,骗取黄某戊人民币15000元。

3.2018年6月,被害人何某甲通过黄某戊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何某甲人民币24000元。

4.2018年6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黄某戊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4000元。

5.2018年9月,被害人刘某己通过黄某戊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刘某己人民币15000元。

6.2018年9月,被害人毛某甲通过黄某戊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毛某甲人民币25000元。

7.2018年9月,被害人毛某乙通过黄某戊的介绍找曹某帮忙申请一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的名义,骗取毛某乙人民币25000元。

8.2018年10月,被害人何某乙通过黄某戊的介绍找曹某帮忙分别以刘某庚、何某丙的名义申请两套廉租房,后曹某以收取指标费、水电开户费的名义,骗取何某乙人民币67968元。

归案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资兴市保障性房保障证、资兴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收条、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凭单、银行交易流水、资兴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罗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陈某戊、刘某甲、盘某某、欧某某、黄某乙、廖某某、史某某、刘某乙、王某某、何某丁、雷某乙、黄某丙、阳某某、刘某戊、邱某某、雷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段某某、杨某某、曾某甲、邓某乙、廖某某、黄某戊、黄某丁、刘某己、何某乙、毛某甲、何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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