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曹国强,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因盗窃,于2013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3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国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曹国强在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过街天桥附近,窃得被害人包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50元)。
二、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曹国强在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东口“悠惠万家”店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德邦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24元)。
三、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曹国强在本市丰台区西马金润家园二区5号楼底商“我爱我家”店附近,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46元)。
被告人曹国强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查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在案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自行车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起获物品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国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青川
2020年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注:
1.被告人曹国强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文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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