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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毒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街道办****号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号。因吸毒于2017年4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2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本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4日22时许,吸毒人员岑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曹某某求购500元钱的冰毒,曹某某同意后,约定在南充市顺庆区滨江首座小区外见面,并让岑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二人见面后,曹某某将岑某某带入**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并将一小袋冰毒交予岑某某。岑某某将冰毒倒出一部分,二人在房间内吸食。后岑某某携带剩余冰毒和曹某某离开房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岑某某身上查获一小袋疑似冰毒物质,净重0.23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该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11月4日19时许,吸毒人员程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求购400元冰毒,曹某某同意后叫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00元,并将事先存放在顺庆区上层上品小区快递箱内的冰毒取件码发送给程某某,程某某按照曹某某发送的取件码自行到上层上品小区快递箱取得400元冰毒。

3、2020年11月2日19时许,吸毒人员崔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曹某某求购300元冰毒,曹某某同意并让崔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和代购一碗刀削面。后崔某某向曹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并购买了一碗刀削面到顺庆区凤鸣路美宜佳超市外与曹某某见面,崔某某将代购的刀削面交给曹某某,曹某某交给崔某某一小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龙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散页材料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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