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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加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从南通女子监狱押回重审。

被告人曹加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曹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曹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二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曹加某明知在其公司展出的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伪造车辆登记证书等有关手续,将该车卖于张某某,骗取张某某购车款2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潘某某、 薛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曹加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曹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曹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车辆登记证书等手续将车辆卖于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曹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曹加某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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