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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曹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乡**村**组**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15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曹某携带毒品从孟连县芒信镇乘坐一辆出租车(牌照号为云******)到达孟连县城**宾馆后,换乘另一辆私家车(牌照号为云******)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当日6时许,车辆行驶至澜孟公路31公里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曹某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包,经称量,净重168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毒品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毒品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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