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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曹某(绰号“曹二娃”),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于2009年11月16日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2016年3月18日、2017年8月21日、2018年11月2日、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5日经我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初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曹某在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人和花园小区一门市后面,通过窗户发现门市办公桌上有笔记本电脑,遂欲进入门市内实施盗窃。随后,曹某利用钢锯割断门市窗户的窗条,通过窗户进入门市,将门市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办公桌抽屉里装有2500元人民币现金的手包盗走。

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曹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曹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艳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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