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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潜江市**街道**村**组**号。2020年10月2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潜江市**街道**村**组**号家中一楼卧室地铺上,趁表妹王某甲睡着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几天后,被告人曹某某以同样手段与王某甲发生性关系。经鉴定,王某甲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曹某某、王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与部分性防卫能力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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