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汉族,本科文化,原系丹阳市**局**大队**管理所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作人员,住江苏省丹阳市**区**街道**村(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该局解除取保候审,3月31日被丹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4月16日由该委解除留置措施,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系丹阳市**局**大队**管理所(以下简称丹阳市**所)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作人员,自2018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负责丹阳市**所A1、A2、B1、B2类驾驶证(以下简称A、B证)审验及驾驶人培训、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学习培训工作。2019年3月,丹阳市**所将A、B证驾驶人及被记满分驾驶人的受理审核、学习培训、审验通过的整个工作流程以及70周岁以上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审验等业务全部交由曹某某负责。
莫某某系帮人代办车辆和驾驶证年审、车辆上牌、二手车过户等**所业务的中介人员,为与被告人曹某某搞好关系并请其在A、B证审验、驾驶人培训等业务上给予帮助,2019年1月16日、2月28日,莫某某分别于以微信转账方式送给曹某某人民币各500元,共计10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等规定,为莫某某在A、B证驾驶人审验培训、记满分驾驶人学习培训、70周岁以上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审验以及查询违章驾驶证编号等业务上提供帮助,并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多次收受莫某某人民币共计205890元。综上,曹某某非法收受莫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06890元,均占为己有。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个人简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档案、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虞某某、王某某、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 巍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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