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曹丰实,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曹丰实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丰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丰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曹丰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丰实,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曹丰实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国泰一村6幢南面公园,因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债务未果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曹丰实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外伤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曹丰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曹丰实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丰实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丰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丰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丰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丰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修龙
检察官助理:彭登昊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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