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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中银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曹中银,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56********,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四川省**人,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7月8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中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中银对外声称要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工业园投资建设年产80万箱无尼古丁香烟厂的项目,经查该项目系虚假项目,2016年4月被害人王某某经赵某某引见认识了曹中银,并从赵某某处接手承包了该项目的三通一平工程,其后曹中银对其宣称等李某某运作的投资款项到账就能开始项目建设,并以在重庆等投资款到账需要生活费、办事费用、公证费等理由向被害人王某某陆续索要现金共计115900元。所得赃款部分留于自用,部分交于李某某。2018年3月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曹中银、李某某追讨被骗款项,李某某退还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中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曹中银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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